一、不宜采用数字作为商标
以数字作为商业标志设计在许多国家认为其缺乏显著特征,并且数字为全人类所共有而不应归某一生产者所独占,因而不给商标注册。有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数字可作为商标注册,但以该商标已经广泛使用或已出名成为名牌为条件。
二、商标所用外文要没有姓氏的含义
一些国家的商标法规定,用姓氏名称作为商业标志-设计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如本人死去不久,则要征得其法定代表机构或代理人的同意。我国有些商标所附英文恰巧就是外国人的姓氏名称或有姓氏的含义。如“紫罗兰”商标的英文“Violet”,就是英国人的威奥莱特的姓氏音相同,这样的商业标志-设计在国外注册时都遇到了困难,有的根本不能注册。
三、商业标志设计不能用地理名称
用地理名称作商标,只能说明商品的产地,起不到使消费者辨认商品生产者的作用,而且容易造成产地的混淆。在国内市场上以地理名称作为商标的为数很多,如黄河牌汽车、北京牌彩电等,但出口的商标最好不要使用地理名称。
四、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等应避免有不好的含义
有的国家商标法根据本国的风俗作了一些特殊规定,或者在习惯上忌用。所以就要求我们对出口商品进行商业标志-设计时,应注意要和各地的社会文化传统相适应,不要违背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各国的宗教信仰,特别是各地的忌讳。商业标志设计要显示出企业或产品特色,商业标志设计的独特性可以使企业在成千上万的品牌竞争中脱颖而出,易于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商业标志设计应向消费者暗示产品的效用或质量,如利用谐音等等。